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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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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经研究决定,改进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预先公布的条件和各设区市年度指标,依据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安全动态考核记分值由低至高自动排序,筛选部分现场管理规范的施工项目作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对省厅《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文)进行简化,取消设区市推荐和评审环节。

  全省项目总量控制在200个以内,省厅每年2月底公布当年度各设区市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三个月内(且形象进度在±0.00以下),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创建,并在动态监管系统登记。

  三、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当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符合闽建〔2017〕3号文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已完工,企业自评结论为优良;

  (三)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未发生因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局部)停工改正;

  (五)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安全动态考核记分应低于50分;

  (六)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未被发现存在“一票否决项”。

  四、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闽建〔2018〕5号)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一票否决”的,应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取消该项目的创建资格。

  五、省厅将结合日常巡查督查,对创建项目的创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考核。发现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将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取消该项目的创建资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