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关于“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要求,2014年我省确定龙海、荔城等9个试点县,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确保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在总结2014年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