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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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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现将2015年第三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程质量安全评价方面。2015年第三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共对3936个可评价项目中的3743个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文明评价,评价率95.1%,其中龙岩市和南平市(含所辖各县、市、区)评价率达100%,各地评价率详见附件1;长乐市建筑工程文明安全监察站等10家评价机构质量安全文明评价工作开展较差,评价率均低于80%,详见附件2。

  (二)合同履约评价方面。2015年第三季度共2748个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厦门市、龙岩市、三明市三个设区市评价率排名靠前;古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诏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连江县建设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长泰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5家评价机构评价率排名靠后,详见附件3,其中古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第三季度未开展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二、 处理意见

  (一)对辖区县(市、区)2015年第三季度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层级督促指导工作开展较好、履职到位、监管力度比较大的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2家评价机构及龙岩市、南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家委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2015年第三季度质量安全文明评价任务没有完成、履职较差、监管力度弱的长乐市建筑工程文明安全监察站等10家评价机构及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家委托单位(详见附件2)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2015年第三季度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较好,层级指导和督促力度较大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予以通报表扬;对第三季度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较差的古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等5家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详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务必按照闽建〔2014〕17号文、闽建筑〔2014〕30号文和闽建筑〔2014〕11号文的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确保完成第四季度对所有可评价在建项目评价一次的任务。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或督查过的工程项目,该季度内项目所在地评价机构应对指导或督查时未评价的条款进行评价,确保可评价分部分项工程都得到监管评价。

  (二)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各级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机构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查看”栏目中查看施工、监理企业对其承接项目的自查自纠登记情况,对未按照闽建建〔2015〕38文开展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所在地评价机构应在第四季度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工作中根据闽建〔2014〕17号文附表1第1.2.11条和附表2第1.1.5条规定,按项目分别给予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各记8分。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县(市、区)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合同备案受理及履约评价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层级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应约谈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省厅将于明年1月初继续对第四季度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2015年第三季度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率

     2.2015年第三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评价工作开展较差的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

     3.2015年第三季度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较差的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