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泉建筑[2015]5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中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要求。各项目建设业主、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开标的施工项目,在核发中标通知书前,施工企业必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标准如下表:
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单位:万元)
工程合同额(A)
企业类别 |
A≤10000 |
10000<A≤50000 |
A>50000 |
省外企业缴纳比率 |
10% |
5% |
2% |
本省外来企业以及三年内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本地企业缴纳比率 |
5% |
2.5% |
1% |
(例如:工程合同额A=60000万元,省外企业应预存工资保证金数额=10000×10%+(50000-10000)×5%+(60000-50000)×2%=3200万元,本省外来企业以及三年内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本地企业应预存工资保证金数额=10000×5%+(50000-10000)×2.5%+(60000-50000)×1%=1600万元。)
工程合同额超过1亿元的,对施工企业在泉州市区域内项目实施中未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经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其工资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与保函的方式提交,但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应预存金额的50%。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用、退还等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1〕173号)文件执行。
(二)2014年4月30日以来,未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本省外来企业、省外企业中标的工程项目,应于2015年8月15日前按规定补交工资保证金。
(三)未按上述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将对该企业进行承接业务的限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标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核发中标通知书,否则,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承接业务的限制。
二、加强外来企业劳务市场管理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泉州市行政区域以来外的施工企业,其所承揽的施工项目需要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劳务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确保工资支付到位。
三、推进无欠薪项目部创建工作
(一)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泉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施工企业,其所承揽的施工项目应按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在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4]138号)要求,创建无欠薪项目部,建立健全欠薪防范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二)各地要建立“无欠薪项目部”创建激励机制,将积极参与“无欠薪项目部”创建工作且达到创建考核标准、无发生欠薪和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列为各类评先评优的优先推荐单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施工企业在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考核批准,可书面申请提前返还部分工资保证金。市级施工项目返还标准为一次性返还预存工资保证金数额的50%,各地返还标准可参照执行。返还部分工资保证金后,发生欠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工资保证金额度的150%补足。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0日
抄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