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科〔2008〕69号),经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备案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现将“Epes玻化微珠无机保温干混砂浆”等33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在建筑工程中应优先使用,备案有效期为2年。原闽建科〔2013〕13和22号文公布的备案材料和产品,现有效期已满,请各地及时通知备案企业重新申报。
各地要加强对备案材料和产品的管理,所有进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和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经查实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Epes玻化微珠无机保温干混砂浆”等33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