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新闻动态 > 上级通知
上级通知

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0
时间: 信息来源: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0
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15]26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的精神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现就省厅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乙级暂定资质;
(五)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
(八)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事项
(一)工程质量综合资质检测机构跨设区市设立检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再报省厅备案;
(二)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含省外检测机构入闽备案)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的现场核查,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省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再报省厅备案;
(四)二级建造师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下放设区市、“建筑之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六)省厅审批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需要换证的外,其他变更下放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委托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原件核对的,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委托审批的机关受理申请后,即将企业申请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发送到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信息公开时间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公开时间一年;
(三)12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陈述时间)完成审批,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资质证书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打印,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加强力量保障,抽调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审查审批工作,按照省厅制定的《审查导则》进行审查审批。对省厅委托下放各地审批或办理的事项,各地不得再委托和下放。省厅在委托审批实施前,对各地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确保承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简化优化流程环节。各类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审批过程逐步推行无纸化网上办理,企业在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
(三)减少企业申请材料。省厅对各类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梳理和简化,重新公布材料清单,各地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外的材料,但在审查中对存疑义的材料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查审批过程或者核准后,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层级指导、监督、检查,对省厅委托审批的事项,各地应将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省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向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