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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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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强调“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强调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住宅工程已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已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省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2012〕14号)所列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件“菜单”第10点“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不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

  三、省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1)、《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3)进行修订,各单位可至福建闽建工程建设书店购买,电话:0591-87836125,地址:鼓楼区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层。

  四、省厅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简称“监管系统”)中建立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2015年4月1日起在监管系统中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意见传达到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此前省厅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2日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2.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