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城管执法局(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现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识的安全督(巡)查,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供水、消防供水、安全用气方面的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消除。
二、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搭建结束,承办者应组织设计、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该搭建物并清理现场。
(二)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开工前,承办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搭建物规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搭建时间、拆除时间、专项施工(搭建、拆除)方案。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针对临时搭建物的使用功能特点、搭建物规模、周边环境、气候条件等,根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搭建、拆除)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搭建、拆除)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其使用安全。
三、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识的安全管理
(一)活动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设置相关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识。开工前,承办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识的规模、设计施工图、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安装时间、拆除时间、用电安全专项方案。
(二)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安装、设置后,承办者应当对其使用功能、机构安全及供配电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切断电源并清理现场。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针对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安装、设置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安装所使用的材料、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其使用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