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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 引导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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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支持、引导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民用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强化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将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列入了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对于节能专项审核有分歧的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能效测评,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实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导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并与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

摘自 《西安日报》 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