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日前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住宅时,需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
《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相关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前和竣工后,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现场核验以及核实手续,未经核验不得开工。
摘自 《海南日报》 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