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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棚户区改造提要求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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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月7日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依法精心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通知》要求,各地棚改范围确定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先期对棚改范围内所有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棚改范围内有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棚改项目,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前尚未认定,但经审查认定为历史建筑且有保护价值的,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点,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原址保护、修缮改建或迁移重建。已确定的历史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尽可能原址保护、不拆少搬。对确定为修缮改建的历史建筑,所改建、修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保持原有传统格局。经批准实行迁移重建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整体拆除前,要做好测绘、信息记录、档案资料保存和相关鉴定工作,拆除搬迁要确保完整恢复原貌。

  据悉,各地棚改建设过程中将限时拆除历史建筑周边的临时建筑和违章搭建,对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立面风貌改造,加强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给水、排涝、电力、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人居环境,正确处理棚户区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关系。

摘自 《江西日报》 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