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审议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不得向业主进行价外收取。既有民用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新建建筑未按照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建设的,供热单位不得将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