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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新建住宅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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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信息来源: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0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浙江省台州市近日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

  根据相关政策,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落实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百户的按照最少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

  新建住宅项目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服务半径等因素,宜在交通便达、临近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绿地附近布置,且必须具备通风、日照采光条件和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在建筑一层进行配建。没有电梯的建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政策明确规定了设施设备用房、门卫用房等不得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买卖、抵押。

  除了新建住宅,该市相关部门也鼓励老小区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予以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