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安全、卫生措施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经营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
《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挖渠沟、挖沙取土等各项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或者终止运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