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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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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信息来源: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0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系统相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实效,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一)培训教育对象

    参加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根据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等行政许可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教育学时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三)培训教育方式

    1、为发挥专业协会在培训教育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今后装修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建设培训中心负总责并部分委托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实施培训。除装修专业外其他类型的“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由市建管局建设培训中心负总责并部分委托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培训,今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其他专业培训教育。

    2、建设培训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负责实施培训教育工作的相关协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培训大纲和教材,并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教材、师资力量、考试大纲等情况报市建管局考试培训办公室及局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3、建设培训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负责实施培训教育工作的相关协会,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培训教育方式,根据“三类人员”的职位、年龄、文化水平、工作经验、工学矛盾等实际情况对培训教育的授课和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以适应不同类型的“三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培训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

    (四)培训教育收费

    建设培训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负责实施培训教育工作的相关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价格如需批准的应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得收取补考等其他任何额外的费用。

    二、企业自行负责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一)培训教育对象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第五、六条规定的培训教育对象。

    (二)培训教育学时

    1、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详见附件)第五、六条规定的学时。

    2、年度内企业职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安全培训学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学时。

    (三)培训教育方式

    1、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管局审核确认后,由企业对职工自行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不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可委托市建管局建设培训中心或具备条件的建设系统相关协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建筑施工企业或受委托的单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培训内容。

    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其培训教育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5、市建管局对企业负责组织的培训教育工作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在“三类人员”延期初审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和延期初审工作中加大对企业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工作的审查力度。

    (四)培训教育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